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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万某龙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献清,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万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万某龙之弟。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万某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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