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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不服(2009)仙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红旗村115号3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刘火原,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油厂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杨林尾镇二中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菁、孔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肖志祥
审判员 苏哲

书记员: 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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