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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冷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咏梅,该公司工作人员。

曹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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