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家棫与上海市崇明区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家棫,男,192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培(系曹家棫之子),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崇明区房产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家棫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崇明区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房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家棫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查明系争房屋从私房转化为代管房及国有产权房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崇明县房产管理局未征得曹家棫同意,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曹家棫无法律效力,当时曹家棫不签订租房协议就无法入住系争房屋。原审判决认定系争房屋原系曹家棫祖上房产,已确认曹家棫为系争房屋的物权享有人之一。此外,曹家棫的诉讼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至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调查,但遭拒绝,后又申请法院调查,原审法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崇明房管所提交意见称,《房屋所有权证》已证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崇明县房产管理局,该权证目前仍然依法有效,曹家棫以系争房屋属其祖产为由,否认该权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与事实不符。系争房屋属于崇明房管所管理范围,曹家棫拒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崇明房管所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现双方的房屋租赁纠纷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曹家棫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显示,崇明县房产管理局(现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崇明房管所作为系争房屋的管理人与曹家棫签订了《临时租房协议书》,鉴于曹家棫未按约支付租金,崇明房管所提出解除《临时租房协议书》及要求曹家棫返还房屋等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现曹家棫认为《房屋所有权证》系违法取得,并主张其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之一,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家棫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推翻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故曹家棫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曹家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家棫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