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宝某
范文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宝某。
委托代理人范文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某诉被告郭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宝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连友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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