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
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安荣某
刘某某
刘旭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曹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滦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刘旭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174344-9,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63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50356-5,住所地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
负责人:曹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安荣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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