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被告刘某某之母。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 姚建锋
审判员 武建丽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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