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秀芝,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孙某某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结合本案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足以认定孙某某与上诉人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足以认定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及双方责任确认上诉人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退还上诉人曹某某。
审 判 长 胡海陆 审 判 员 于志友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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