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翠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萃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翠兰。
原告曹某、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翠龙、上海萃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上海萃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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