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与衡水市武邑县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志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武邑县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住址武邑县城。
负责人:冯子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衡水市武邑县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以起诉时打印疏忽将武邑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误打为衡水市武邑县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市武邑县衡甘达家居建材会展中心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书记员:李文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