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与赵英利、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英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李子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耿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英利、李某某、李子腾、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海

书记员: 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