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英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李子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耿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英利、李某某、李子腾、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海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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