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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诉李群策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李群策

原告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群策,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李群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崔文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新区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崔文国负担。

审判长:董军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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