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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薛某某、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梅,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负责人丁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孟某某、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与被告薛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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