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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天宝与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天宝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

原告曹天宝,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永,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曹天宝与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文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天宝的委托代理人张齐林,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家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天宝诉称,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平安村办公室,地点在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建筑面积115.8平方米,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36305.80元,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材料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施工,将建好的办公室交付给了被告使用。
施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原告多年的催要下,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剩余工程款4万元的欠据,然而,被告对4万元工程款拖延给付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万元,预期付款违约金9977元,共计49977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已支付2000元,尚欠38000元,同意给付此欠款,因村委会现在没有钱,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建设平安村办公室,建筑面积115.8平方米,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36305.80元,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施工。
施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剩余工程款4万元的欠据,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并已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并出具了欠据。
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工程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曹天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款38000元,利息9977元,合计479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42元,减半收取524.71元,由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建设平安村办公室,建筑面积115.8平方米,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36305.80元,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施工。
施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剩余工程款4万元的欠据,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并已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38000元,并出具了欠据。
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工程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曹天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款38000元,利息9977元,合计4797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42元,减半收取524.71元,由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平安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高文栋

书记员:冯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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