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冯某财
原告曹某某,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财,个体运输。
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某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东胜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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