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某某与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廊坊市科学技术协会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