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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廊坊市科学技术协会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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