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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鸥。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振华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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