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国电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守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建龙集团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慧,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智玉洪,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双鸭山市开心木门商店店员,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开心木门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红旗装饰材料城。负责人:智恒涛,该商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井山,男,该商店员工。
本院审查过程中,曹某某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罗守信、李丽慧、智玉洪、双鸭山市尖山区开心木门商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5民终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张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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