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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邱锦屏、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锦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邱锦屏、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申请人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邱锦屏、邱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申请人之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邱锦屏、邱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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