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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康玉龙(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玉龙、刘吉振,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同肖

书记员: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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