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又名李志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以被告李某已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龙涛
审判员:李志勇
审判员:曹永强
书记员:赵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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