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
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
桑某某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1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1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绪文
书记员: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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