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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石某某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凤生
谷秒勤(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某某,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工农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生,男。
委托代理人谷秒勤,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素利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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