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
周某某
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曹某,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曹某、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丁玲
审判员:汪淯
审判员:刘淑芝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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