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清凯、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2号。
负责人:贾洪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沼,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志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志彬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朝 审 判 员 秦 雪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书记员:赵朋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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