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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金珊珊与金珊珊、十堰市武当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
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金珊珊
十堰市武当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
被告:金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十堰市武当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本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金珊珊、十堰市武当神泉天然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金珊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因本案的被告金珊珊与原告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年2月28日已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被告金珊珊不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我院需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金珊珊与原告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后才能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陈光林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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