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建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范肇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