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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光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卫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泉诉被告贺卫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光泉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保全费468元,由原告曹光泉负担。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 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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