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张会明
曹某某
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会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君英,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某某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铭徽
审判员:刘蒙蒙
审判员:孙乾辉
书记员:郑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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