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曹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学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曹璞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郭昕。
原告曹某某、鲍某某、曹静与被告曹学武、曹某某、曹璞君、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鲍某某、曹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某、鲍某某、曹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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