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
吴静(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
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告曹某某,系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落水物资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静,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环城北路城镇路灯管理所内。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路安平
审判员:马娆
审判员:郭天鲁
书记员:路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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