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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俊
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谢明

原告曹俊。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南小街。
负责人邓明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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