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李永虎
李某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李某1
李鹏
李某2
李某某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虎(系曹某某之子),男,住定州市。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车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住定州市。
原告:李某2,
法定代理人:车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住定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因原告李永强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曹某某、李某、李某1、李某2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李某、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计42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李某、李某1、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计4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解立辉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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