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人,2017年农历十一月初五,原告和另两位媒人给被告介绍一个对象,相亲后互相比较满意,准备谈结婚的事,在农历十一月初七被告对原告说自己结婚办事、装修房子钱不够,要向原告借款一万元,钱是原告当着另外两个媒人的面给的被告,被告承诺三天就还给原告,后来被告与对象因彩礼问题未能结婚,被告即拒绝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某辩称,我没有借原告的钱。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农历十一月初五,原告曹某某、福菊、王占军给被告钱某某介绍对象,十一月初七,被告钱某某向原告曹某某提出因资金不足,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次日,原告将1万元送至被告家中。后因彩礼问题被告钱某某与所介绍对象分手,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证人福菊的证言及原被告及双方家人间的谈话录音予以证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被告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钱某某向原告借款1万元,虽没有欠条,但是证人证言与原被告的谈话录音形成证据锁链,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钱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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