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第三人:张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高作镇。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汤某、王某、第三人张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诉讼费54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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