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刘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曹恺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海兴县。原告:曹福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海兴县。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良,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曹某某、宋某某、刘蓓、曹恺丽、曹福佳与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曹某某等人于2018年7月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刘蓓、曹某某、宋某某、曹恺丽、曹福佳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宋某某、刘蓓、曹恺丽、曹福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宋某某、刘蓓、曹恺丽、曹福佳承担。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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