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国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姗姗,女,生于1988年10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刘某某、徐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鄂E×××××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进行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某某所有的鄂E×××××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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