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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