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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雄飞、王立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陈雄飞
王立彬
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刘阳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雄飞。
被告王立彬。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郑想、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
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
负责人谢素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公司职员。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曹某某赔偿款173774元,给付被告陈雄飞赔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235元,由被告陈雄飞负担1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曹某某赔偿款173774元,给付被告陈雄飞赔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235元,由被告陈雄飞负担1938元。

审判长:李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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