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曹秀红(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新河县。
委托代理人曹秀红,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因不服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010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而被告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也是因不服隆劳人仲案(2013)010号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其案号为(2013)隆民初字第122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对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并入到(2013)隆民初字第1225号一案中,一并作出裁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因不服隆尧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010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而被告今麦某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也是因不服隆劳人仲案(2013)010号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其案号为(2013)隆民初字第122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对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并入到(2013)隆民初字第1225号一案中,一并作出裁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成振华
审判员:王耀东
审判员:郝春刚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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