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桦川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男,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彬与被告华电桦川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凤新
审判员 孙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伟东
书记员: 樊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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