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章程,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曹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被告口头租赁合同的房屋门面为位于荆门市李宁工业园内的动能休闲中心,即合同履行地为荆门市××刀区,且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经常居住地为荆门市××刀区。
本院认为,在被告董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情况下,应由经常居住地管法院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寇飞 代理审判员 贾勇 人民陪审员 张军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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