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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桂恩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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