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亚东
杜水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张琴(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柯某
陈某某
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亚东。
委托代理人杜水桥,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琴,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柯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贻学,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东诉被告柯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53元,由原告曹亚东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53元,由原告曹亚东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黄晶晶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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