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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海与王兴海、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云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兴海,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
被告:王海峰,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

原告曹云海与被告王兴海、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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