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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国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曹中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系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执法大队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
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民,
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中国与被告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宗彩凤
审判员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梁洪庆

书记员: 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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