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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华、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东华
郭英建(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东华,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郭英建,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经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江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曹东华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晋大曹庄分理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宁晋支行账号×××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1年。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晋大曹庄分理处账×××、中国建设银行宁晋支行账×××存款18000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曹东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晋大曹庄分理处账×××、中国建设银行宁晋支行账×××存款18000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曹东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长:贾重建

书记员: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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