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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曹某某
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
秦哲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号
负责人王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周
审判员:张书艳
审判员:张剑

书记员:孙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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