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三国
曹小婷
鄂州依雨服装有限公司
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曹三国。
委托代理人:曹小婷,系原告曹三国女儿(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依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熊又才,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曹三国诉被告鄂州依雨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鄂州市依雨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三国撤回对被告鄂州依雨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32.00元,由原告曹三国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三国撤回对被告鄂州依雨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32.00元,由原告曹三国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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