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
白有军(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任志海
杨生枝
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有军,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志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生枝,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任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有军、被告任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生枝、秦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的油款未还,并未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要求偿还,应予支持;应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欠款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0000元,亦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是在原告的威逼下在欠条上签名及曾经分两次偿还原告7000元现金,并为原告拉沙子抵顶3700元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志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44206元,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任志海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的油款未还,并未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要求偿还,应予支持;应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还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欠款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10000元,亦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是在原告的威逼下在欠条上签名及曾经分两次偿还原告7000元现金,并为原告拉沙子抵顶3700元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志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44206元,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任志海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审判长:唐玉高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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